一、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、尚未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二、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三、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。
四、此次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,涉及人数较多,干部病房相对紧张,一时又难以大量增加。提高待遇后,老同志就医医院按“就地升格为主,个别调整为辅“的原则确定;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住院时,如干部病房临时不能保证,可优先安排在普通病房。